台民调:蔡英文声望破44个月新低,系上任以来单次声望跌幅最大******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民进党在“九合一”选举中大败,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在开票当晚辞去民进党主席一职。台湾“民意基金会”20日公布最新领导人声望调查显示,蔡英文的施政声望破44个月新低,也是她自2016年5月上任以来的6年7个月中,单次声望跌幅最大的一次。
据台湾“风传媒”20日报道,当天发布的民调显示,在20岁以上台湾人中,针对蔡英文处理岛内大事的方式,包括重要人事安排与政策的提问,结果发现10.2%非常赞同,27.3%还算赞同,26.1%不太赞同,20.3%一点也不赞同,16.1%没意见、不知道或拒答。换句话说,最新民意显示,37.5%基本上赞同蔡英文处理大事方式,46.4%不赞同。
“民意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分析称,这项调查传达了一个清楚且重要的信号,那就是不赞同蔡英文领导方式的人已远超过赞同者,意味着其民意支持度已大量流失,开始陷入新的执政困境。与最近一次10月的调查相比,蔡英文的声望出现巨大变化,其领导人表现赞同率重挫13.7%,换算实际人口数,等同流失约264万选民的支持;不赞同率激增8.7%,也等同新增168万人反对。
游盈隆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从年龄层看,除了20-24岁外,25岁以上的所有年龄层都呈现多数不赞同蔡英文处理大事的方式;即使以最年轻的20-24岁人群来看,42%赞同,30%不赞同,差距只有约12%,这和过去动辄相差数十个百分点而言,“是小巫见大巫”。其次,从教育背景看,可明显看出受教育程度越高,不赞同蔡英文处理大事方式的比例越高。例如初高中教育程度者,有50%赞同蔡英文,34%不赞同;大学及以上教育程度者,36%赞同,48%不赞同。
报道称,这次民调显示,国民党重返岛内第一大党。针对岛内政党支持度,结果显示,24.7%支持民进党,25.1%支持国民党,17.7%支持民众党,4.5%以及2.5%的人士分别支持“独”派小党“时代力量”和基进党,其他政党合计1.5%,22.9%的人则没有特别支持哪派政党。国民党支持度这次飙涨6.5%,创下2019年11月以来的最高点,也是2019年7月以来第一次超越民进党。(余 枫)
(环球时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